排水設施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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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設施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排水設施建設項目 管理 ,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推進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制度化、規范 化、科學化 ,加強城市和縣城內澇治理 ,加快補齊排水(雨水)設 施短板 ,根據《政府投資條例》、《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 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2016 年第 45 號)、《國 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及項目管理
的通知》(發改投資規〔 2020 〕518 號)等有關規定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排水設施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以下簡稱“ 本專 項 ” )以新型城鎮化戰略為導向 , 以近年來內澇嚴重城市為重點, 支持各級有關城市和縣城排水設施建設項目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
推動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和完善 ,不斷改善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環境。
第三條 各地方應當按照相關要求編制完成各級有關城市內澇 治理系統化實施方案和縣城排水設施建設系統化方案,并確保有關 項目通過專家技術審查 ,安排科學有序 ,符合有關規劃要求 ,實施 后內澇治理取得明顯成效,老城區雨停后能夠及時排干積水 ,新城
區不再出現“城市看海”現象。
第四條 本專項原則上采用切塊方式 , 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向有 關省份(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部門下達年度中央預算內 投資計劃 , 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按要求將年度投資計劃分解安排到
具體項目 ,并按規定時限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五條 對于已經足額安排的項目不得重復申請本專項中央預 算內投資。同一項目不得重復安排不同類別的中央預算內投資 ,不 得同時安排其他中央財政資金。中央預算內投資應用于計劃新開工
或續建項目 ,不得用于已完工項目。
第六條 各地方在實施城市和縣城排水設施項目建設時 , 要與 污水設施建設等市政建設以及城市更新 、老舊小區改造等有機結
合 ,優化空間布局和建設時序 ,避免反復開挖。
第二章 支持范圍和標準
第七條 本專項支持各級有關城市和縣城排水設施建設 , 主要
包括:
( 一 )排水管網建設與改造。加大排水管網建設力度,逐步消 除排水管網空白區。改造易造成積水內澇問題和混錯接的雨污水管 網。改造易澇積水點周邊雨水 口 ,增設雨水篦。 因地制宜、集散結
合建設雨水調蓄設施。
( 二 )泵站建設與改造。對于外水頂托導致自排不暢和抽排能 力達不到標準的地區 , 改造或增設泵站,提高機排能力。根據應急
預案 ,按需配備移動泵車等快速解決內澇的專用防汛設施設備。
( 三 )排澇通道建設 。合理開展河道、湖塘、排洪溝、道路邊 溝等整治工程 ,提高行洪、排澇能力 ,確保與城市管網系統排水能 力相匹配。 因地制宜恢復因歷史原因封蓋、填埋的天然排水溝、河
道等 ,利用次要道路、綠地、植草溝等構建雨洪行泄通道。
( 四 )智慧平臺建設。完善城市綜合管理信息平臺 ,在排水設 施關鍵節點、易澇積水點布設必要的智能化終端感知設備,加強數 據實時采集與傳輸 ,滿足日常管理、運行調度、災情預判、預警預
報、防汛調度、應急搶險等功能需要。
城市可安排以上四種項目類型 , 縣城重點安排第 一種項目類 型。 國家發展改革委可根據有關工作部署要求、專項投資規模等,
對年度納入專項支持范圍的項目類型進行必要調整。
第八條 本專項對單個項目的支持比例原則上按東部 、 中部 、 西部、東北地區分別不高于項目總投資(不包括征地拆遷費用) 的
30% 、45% 、60% 、60%控制。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分解轉發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時,應嚴格落
實國家相關區域支持政策 ,切實落實地方建設資金、及時到位。
第三章 項目申報
第九條 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本級行業主管部門, 按照加強投資項目儲備的有關要求,根據本專項支持范圍,依托投 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做好項目日常
儲備工作。
第十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按國家確定的編制原則 、安排方向 等要求 ,組織開展專項投資申報工作。項目單位按有關規定向省級
發展改革部門報送資金申請報告等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充分征求行業主管部門意見 , 依托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對申請專 項投資的項目開展審核。審核重點包括申報項目是否符合專項支持 范圍、是否重復申報,項目單位是否被依法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申報投資是否符合支持標準,項目是否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程序, 計劃新開工項目前期工作條件是否成熟及年內是否能夠開工,在建 項目各項建設手續是否完備,項目是否明確了除擬安排中央預算內 投資之外的其他資金 ,項目(法人)單位及項目責任人、 日常監管
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填報是否規范等。
第十二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對于審核通過的項目 ,按照支持 標準測算項目擬支持投資額度 , 確保累計支持投資額度不超過上 限 ,并根據項目建設資金需求情況 ,報送年度投資計劃申請。 申請 安排的項目應同步推送至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 設項目庫)年度投資計劃報送區。各地應結合財政承受能力、政府 投資能力和本地區建設需求,根據中央支持標準和地方建設資金落 實情況 ,合理申報年度投資計劃 ,不得造成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嚴 控債務高風險地區政府建設投資規模。脫離當地實際、地方建設資
金不落實、年內無法開工 的不得申報。
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 一 )上年度本專項執行情況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本年度項
目建設規模和預計完成目標。
( 二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的年度中央投資計劃申請。
(三)從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
中導出的投資計劃申報表。
(四)與申報投資規模相匹配的績效目標表。
第四章 投資計劃下達
第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綜合考慮當年投資規模、建設任務、 項目申報和上年投資計劃執行等情況,確定年度各地中央預算內投
資安排規模和與之匹配的績效目標 ,下達本專項投資計劃。
第十四條 國家下達投資計劃后 ,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在規定 期限內依托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將 資金分解落實到具體項目 ,并按照《政府投資條例》有關規定明確 安排方式。對分解后的具體項目逐一 落實項目(法人)單位及項目 責任人、 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 ,項目責任人、監管 責任人應分別為項目(法人)單位、 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的有關
負責同志。相關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 一 )已納入各級有關城市內澇治理系統化實施方案或縣城排
水防澇系統化方案;
( 二 )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程序(地方政府投資項目應完成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審批);
(三)優先安排在建項目和具備前期條件近期可開工項目;
(四)項目單位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第十五條 項目出現以下情況時 ,應及時調整:
( 一 )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下達后超過六個月未開工建設的;
( 二 )建設嚴重滯后導致資金長期閑置一年及以上的;
(三)建設規模、標準和內容變化較大影響投資安排規模的;
(四)其他原因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
原則上僅限在本專項內調整項目 , 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作出調 整決定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新調整安排的項目原則上應是已 開工項目。有特殊情況需跨專項調整的項目 ,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按
照相關規定進行調整。
第十六條 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 , 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 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 ,專款專用、專賬管理 ,不得擅自改變建設 內容和建設規模 ,嚴禁轉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預算內投資。各級 發展改革部門應抓緊督促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使之盡快形成實物
工作量,避免形成資金沉淀。項目完工后,應按規定組織竣工驗收。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本專項實行項目按月調度 ,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在 每月 10 日前 ,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 目庫)組織填報項目開工情況、投資完成情況、工程形象進度等,
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十八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強化項目日常監督管理 ,視情 況采取在線監測、組織自查、復核檢查和實地查看等方式 ,對中央 預算內投資項目的資金使用、項目建設進展、績效目標實現等情況 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國家發展改革委視情況組織本專項投資計劃執 行情況檢查 ,督促各地對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并根據投資計劃執行
情況采取適當措施予以獎懲。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應當主動接受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審計 、 督查,如實提供項目相關文件資料和情況,不得銷毀、隱匿、轉移、
偽造或者無故拖延、拒絕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 一 的 ,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 責令其限期改正 ,根據具體情況 ,采取措施核減、停止撥付或者收 回中央預算內投資,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提請或者移交有關機關依
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 一 )提供虛假情況 ,騙取中央預算內投資的;
( 二 )滯留、擠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
(三)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的;
(四)拒不接受依法進行的審計等監督檢查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建立項目監督檢查結果與專項投資計劃掛鉤機 制。對監督檢查中存在問題較多、督促整改不到位的地方或單位,
國家發展改革委將視情況調減其下年度投資計劃規模。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 有效期五年 ?!杜潘? 設施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暫行辦法》(發改投資規〔 2020 〕
528 號) 同時廢止。
來源:中國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