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環境影響評價法作出重大修改
點擊:時間:2019-01-24
我國對環境影響評價法作出重大修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行政許可被取消。
針對這一重大修改,生態環境部環評司負責人1月22日在回答記者提問時指出,修改后的環境影響評價法不再強制要求由具有資質的環評機構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規定建設單位既可以委托技術單位為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如果自身就具備相應技術能力也可以自行編制環評報告書(表)。
這位負責人指出,取消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的前置準入審批,并不意味著不管,相反,環境影響評價法對監督管理、責任追究作出了更加嚴格的規定。
建設單位對環評報告書(表)承擔主體責任
“已實行多年的建設項目環評資質管理對保障環評文件編制質量、有效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強化環評制度效力發揮了重要作用,并形成了一支業務能力較強的專業技術隊伍,培育了具備一定自我調節能力的環評市場。”這位負責人說,在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新形勢下,隨著環評技術校核等事中事后監管的力度越來越大,放開事前準入的條件逐步成熟,這次對環境影響評價法的修改,標志著環評資質管理改革瓜熟蒂落。
據這位負責人介紹,修改后環境影響評價法一個突出特點就是明確了建設單位對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承擔主體責任。為督促建設單位自覺履行環保責任,按照“誰獲益誰擔責”的原則,修訂后的法律明確規定,建設單位對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內容和結論負責,技術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這位負責人認為,法律這樣修改將促使建設單位切實把環評文件的編制、相應生態環保對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實放在心上,從被動“要我做”轉變為主動的“我要做”,這樣修改有利于建設單位從環評編制質量方面擇優選擇技術單位,逐步淘汰那些不負責任、粗制濫造的技術單位,凈化和規范環評從業市場。
有擔心認為,取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行政許可會造成對環評管理要求放松。對此,這位負責人指出,取消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的前置準入審批后,環境影響評價法賦予了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更強有力的監管武器,將對相關違法行為形成有效震懾。
他說,修改后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大幅強化法律責任,實施單位和人員的“雙罰制”。“環評文件如果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對建設單位將處五十萬至二百萬元罰款,對其相關責任人員處五萬至二十萬元罰款。”此外,對技術單位罰款額度由1至3倍提高到3至5倍,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禁止從業;對編制人員實施五年內禁止從業等處罰,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終身禁止從業。
這位負責人指出,修改后的環境影響評價法提高了有關考核和處罰的可操作性,從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三個方面,細化了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具體情形,標準更明確,有利于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加強監管。
同時,修改后的環境影響評價法明確要求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均應當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進行監督管理和質量考核。
編制單位人員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
據這位負責人介紹,環境影響評價法修改后,將實施信用管理,即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需依法將編制單位、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的相關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這位負責人說,這樣將產生聯合懲戒的強大威懾力并進一步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據他介紹,除新近印發的《關于取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行政許可事項后續相關工作要求的公告(暫行)》,對過渡期的相關要求作出暫行規定外,生態環境部將按照法律規定,加快制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能力建設指南、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信用信息公開管理規定等配套文件,構建以質量為核心、以信用為主線、以公開為手段、以監管為保障的管理體系,進一步規范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行為,保障編制質量,維護環評技術服務市場秩序。
同時,進一步加大環評文件技術復核力度。這位負責人說,在日??己嘶A上,生態環境部將輔以大數據、智能化手段,定期對全國審批的報告書(表)開展復核,強化重點單位和重點行業靶向監管,對發現的違規單位和人員實施嚴管重罰。抓緊建設全國統一的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落實信用管理要求,營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難行的良性市場秩序。
修改后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已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
針對這一重大修改,生態環境部環評司負責人1月22日在回答記者提問時指出,修改后的環境影響評價法不再強制要求由具有資質的環評機構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規定建設單位既可以委托技術單位為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如果自身就具備相應技術能力也可以自行編制環評報告書(表)。
這位負責人指出,取消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的前置準入審批,并不意味著不管,相反,環境影響評價法對監督管理、責任追究作出了更加嚴格的規定。
建設單位對環評報告書(表)承擔主體責任
“已實行多年的建設項目環評資質管理對保障環評文件編制質量、有效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強化環評制度效力發揮了重要作用,并形成了一支業務能力較強的專業技術隊伍,培育了具備一定自我調節能力的環評市場。”這位負責人說,在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新形勢下,隨著環評技術校核等事中事后監管的力度越來越大,放開事前準入的條件逐步成熟,這次對環境影響評價法的修改,標志著環評資質管理改革瓜熟蒂落。
據這位負責人介紹,修改后環境影響評價法一個突出特點就是明確了建設單位對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承擔主體責任。為督促建設單位自覺履行環保責任,按照“誰獲益誰擔責”的原則,修訂后的法律明確規定,建設單位對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內容和結論負責,技術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這位負責人認為,法律這樣修改將促使建設單位切實把環評文件的編制、相應生態環保對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實放在心上,從被動“要我做”轉變為主動的“我要做”,這樣修改有利于建設單位從環評編制質量方面擇優選擇技術單位,逐步淘汰那些不負責任、粗制濫造的技術單位,凈化和規范環評從業市場。
有擔心認為,取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行政許可會造成對環評管理要求放松。對此,這位負責人指出,取消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的前置準入審批后,環境影響評價法賦予了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更強有力的監管武器,將對相關違法行為形成有效震懾。
他說,修改后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大幅強化法律責任,實施單位和人員的“雙罰制”。“環評文件如果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對建設單位將處五十萬至二百萬元罰款,對其相關責任人員處五萬至二十萬元罰款。”此外,對技術單位罰款額度由1至3倍提高到3至5倍,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禁止從業;對編制人員實施五年內禁止從業等處罰,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終身禁止從業。
這位負責人指出,修改后的環境影響評價法提高了有關考核和處罰的可操作性,從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三個方面,細化了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具體情形,標準更明確,有利于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加強監管。
同時,修改后的環境影響評價法明確要求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均應當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進行監督管理和質量考核。
編制單位人員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
據這位負責人介紹,環境影響評價法修改后,將實施信用管理,即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需依法將編制單位、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的相關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這位負責人說,這樣將產生聯合懲戒的強大威懾力并進一步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據他介紹,除新近印發的《關于取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行政許可事項后續相關工作要求的公告(暫行)》,對過渡期的相關要求作出暫行規定外,生態環境部將按照法律規定,加快制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能力建設指南、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信用信息公開管理規定等配套文件,構建以質量為核心、以信用為主線、以公開為手段、以監管為保障的管理體系,進一步規范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行為,保障編制質量,維護環評技術服務市場秩序。
同時,進一步加大環評文件技術復核力度。這位負責人說,在日??己嘶A上,生態環境部將輔以大數據、智能化手段,定期對全國審批的報告書(表)開展復核,強化重點單位和重點行業靶向監管,對發現的違規單位和人員實施嚴管重罰。抓緊建設全國統一的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落實信用管理要求,營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難行的良性市場秩序。
修改后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已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